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02號
TYDV,111,消債更,10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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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瑞勝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 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 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 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現金部分,如薪資 袋)。
二、請提出自民國108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 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 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 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 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徐楷家、徐詩宸之108年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其等自108年12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 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 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 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 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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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