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13號
TYDV,111,法,13,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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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傳鈞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新條文」欄所示第2、6至10、12至14、16條准予變更。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一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 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 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 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召開第5 屆第9次 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 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11年3月18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 程如附件「新條文」欄所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111年3月30日府社團字第1110 08079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111年3月18日第5屆第9次董事 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為 據(見本院卷第4至29頁),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件「新條文」欄所示第2條為捐助財產來源、 第6至10、12至14條之部分,係就董事會組織、職權、董事 及董事長選任、任期、改選、董事會議之召開、組織業務、 人事等事宜之修正;第16條則係就管理相對人財團財產事宜



之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 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 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就此項 變更復無意見。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6 至10、12至14、16條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1、15、18、19條規定內容之 部分,僅為文字修正或條號調整等,要均與捐助章程所訂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由聲請人 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 尚無聲請裁定之必要,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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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