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曾于瑄
崔傳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
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
表內容更正)。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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