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安妹、賴新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孫安妹、賴新枝、債務人賴信忠、江儷君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孫安妹、賴新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四、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
表內容更正)。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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