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49號
TYDV,111,拍,49,202204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梁倞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誠黃○慎、黃○慧黃○桂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或借款契約書、本票、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
二、被繼承人黃翁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翁秋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
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
四、被繼承人黃翁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
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
章附回執到院)。
七、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八、更正聲明(應載明相對人四人之姓名,不得以00代之)

九、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債權人提出之附表
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記載均不符,
且與其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不符)。
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