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5號
TYDV,111,拍,15,2022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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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相 對 人 林鈺智



相 對 人 曾恒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 7年5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何銘軒黃淑華張博俊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嗣委託人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110年6月18日將 上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且業經登記。茲第三人祐堃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何銘軒黃淑華張博俊對聲請人負債130, 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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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