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許中正
代 理 人 鄭仁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聰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1年度家
繼簡字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案號如上),因 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其家境困頓 ,資力欠豐,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上載聲請人全戶 可處分收入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0元,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 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 ,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