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15號
TYDV,111,司聲,21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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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相 對 人 陳冠玲

徐芸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46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30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 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460 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 8年度存字第4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 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遺存 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以上均為影本)、同 意書及印鑑證明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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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