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43號
TYDV,111,司聲,14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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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琪特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姜馨梅



相 對 人 羅鎮廷
范姜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2,8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0 年 度訴字第145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 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元,因此,相對人應連 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80元,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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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琪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