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06號
TYDV,111,司聲,106,202204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陳美蒨

相 對 人 陳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8,8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139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 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因此,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8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