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953號
TYDV,111,司票,953,202204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邱顯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於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