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峰木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大才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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