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194號
TYDV,111,司票,119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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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陳榮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永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
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
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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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