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128號
TYDV,111,司票,1128,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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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林正文朱苑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
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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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