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林正文、朱苑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 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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