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98號聲 請 人 吳昭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正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惟「提示日」不明,故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提示 日不得在到期日前提示)。(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 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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