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1號
TYDV,111,司消債聲,1,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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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祈彥 住○○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
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下稱本條例)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因離職之故,目前沒有工作,致有不能正常 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請求暫緩履行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 立之離職證明書,惟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 聲請人於111年2月15日已開始投保於勝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迄今,投保金額33,300元,且經本院電話詢問,聲請人亦稱 自更生方案確定之次月即110年12月起至111年3月已依照更 生方案繳納四期,依此判斷,實難採信聲請人於本件更生方 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通知聲 請人釋明現已有穩定工作之下,何以仍有履行更生方案顯有 困難之情事,聲請人於111年3月25日收受前開通知,迄今仍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 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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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