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林盈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育華、劉鈺寧、劉悅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完整附表(建物須有建號)(欄位應有 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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