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陳俞靜(原名:陳憓陵)、李秉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天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 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 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