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馨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計算方式。 二、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2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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