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290號
TYDV,111,司促,4290,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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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馨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計算方式。
二、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2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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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