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69號
TYDV,111,司促,4169,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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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博士燈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開程燈飾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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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士燈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