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20號
TYDV,111,司促,3820,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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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20號
債 權 人 邱瑞沐
非訟代理人 邱創義
債 權 人 邱瑞杰
非訟代理人 邱創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偉倫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 務人高偉倫高巧薰高巧真高巧紋住居於台北市、債務 人高巧麗住居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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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