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4年度,38號
CYDV,94,親,38,2005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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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親字第38號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丙○○
            西路1

法定代理人 甲○○
            西路1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甲○○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結婚,被
甲○○於九十年十一月份離家出走,與訴外人同居,原
告與被告甲○○於九十四年一月五日經法院判決離婚,被
告並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產下被告丙○○,被告丙○○
受婚生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女,然被告丙○○
並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為此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
丙○○並非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女。
(二)聲明求為判決: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提出出生登記申請書一份為證。
二、被告則以:
被告丙○○確實並非原告的小孩。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據原告提出被告丙○ ○出生登記申請書一份為證,而證人郭黃秀枝於本院審理時 亦證稱:「(被告)從郭春美還沒有一歲就離家出走,現在 郭春美已經七歲了,被告跑出去已經四、五年了....」等語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 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 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受 胎生下被告丙○○,既係在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 法自應推定被告丙○○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女,然被 告丙○○並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準此,原告於知悉被 告丙○○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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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