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47號
TYDV,111,司促,3547,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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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債 權 人 何信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浩瑋律師(即張明發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張明發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
提票據發票人為公司,且台端非受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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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