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伍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參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