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34號
TYDV,111,司促,3434,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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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淑女


債 務 人 鄭舜
鄭石彬
陳羿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舜澤、鄭石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舜澤、陳羿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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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