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30號
TYDV,111,司促,3430,202204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債 權 人 漢陽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文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焦春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市○○區○○○路○段000號1樓。
三、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