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債 權 人 漢陽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文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焦春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市○○區○○○路○段000號1樓。 三、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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