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凱翔、許芷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就請求金額第一項請求債務人許芷婕給付之依據?
(契約書上未有許芷婕簽章)。
二、提出就請求金額第二項請求債務人許芷婕共同給付之依
據?(許芷婕為一般保證人)。
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2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