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77號
TYDV,111,司促,3277,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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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陳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梁葉寶莉趙伯甡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趙伯甡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
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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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