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偉倫、吳浩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浩志特別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 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吳浩志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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