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44號
TYDV,111,司促,3144,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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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偉倫吳浩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浩志特別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
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吳浩志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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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