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 權 人 萬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XA THI THUY(昌氏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 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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