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59號聲 請 人 合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祥芳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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