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444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芝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陸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參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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