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442號債 權 人 百川發現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立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0號6樓之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徐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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