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442號
TYDV,111,促,444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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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442號
債 權 人 百川發現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立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徐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住址桃園市○○區○○○街0000號6樓之最新第一
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債務徐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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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