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370號
債 權 人 顏孝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
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
」、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僅有匯款單,尚
不足為證,仍應提出其他足資認定之補強債權證明文件
。2、電話錄音究與何人通話,無從確認,縱系與債務
人對話,惟電話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
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
,自無從採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僅能證明有「催告」之事實,無從據以
推認有借款之合意及金錢之交付,尚難採認)。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