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234號
債 權 人 胡人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德忠、黃玉穎、黃崇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德忠、黃玉穎、黃崇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明細表,明細表應分別列明債務
人已償還之日期暨金額、未清償之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黃德忠、黃玉穎、黃崇政給付符合
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
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
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