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榮斌(即林嘉冠之繼承人)、陳秋屏(即
林嘉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
聲請人連帶給付…。
二、被繼承人林嘉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林嘉冠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
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
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
四、被繼承人林嘉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五、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
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
章附回執到院)。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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