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振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三筆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元、500,0
00元、400,000元)均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
貸契約:
1、系爭三筆借款,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
契約?
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
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
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
,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系爭三筆借款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
項款而屬違約?
三、釋明三筆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
,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
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
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
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
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
四、系爭三筆借款各自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借款金額、未償金額,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
金額等)。
五、債務人黃振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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