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38號
債 權 人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健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完整且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合約書(影本即可,但須
整份,不得只印一部份)。
三、依系爭工程合約第三條估驗計價之約定,債權人應於每
月20日派人陪檢驗,應提出本次檢驗經債務人簽章確認
,已按約定之進度完成,且驗收合格符合約定品質之書
面證明文件。
四、依A區及B區工程進度請款表所示,債務人目前未付之工
程款計A區新台幣(下同)1,435,980元、B區1,149,660
元,總計2,585,640元,其未付款之抗辯理由為何?究
係工程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亦或未按兩造約定之
進度完成而遭扣款?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並提
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業主對債務人施作系爭工程評價之相關釋明文件。
八、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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