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078號
TYDV,111,促,4078,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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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078號
債 權 人 晨崴鍛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春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蘇春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經兩造簽章之完整協議書
影本。
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若干?為何與存證信函載明之協
商金額新台幣(下同)7萬元不同?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91之影本完整存證信函,及經債務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65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影本。
七、請提出債務人收受00091、000165存證信函後之覆函影
本。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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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崴鍛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