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075號
TYDV,111,促,4075,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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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4075號
債 權 人 林原廣(原名:林榮模



債 務 人 薛卉榆達豐土木包工業

李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參仟壹
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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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