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022號
TYDV,111,促,4022,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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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022號
債 權 人 真善美七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源
債 務 人 謝金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金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謝金樹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之建物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謝金樹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
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
登記明細表)。
五、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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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