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826號
TYDV,111,促,3826,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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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826號
債 權 人 王彥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鄔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鄔莉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於107年6月15日借款予債務人新台幣(下同)10
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三、兩造達成按月清償還款10,000元至清償完畢止,協議(
和解)之書面證明。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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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