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459號
TYDV,111,促,3459,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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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顗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協泰能源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69號存證信函寄至上開債務人公司
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並提出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三、請提出依係爭工程合約第六條6.1.5之影印清晰經債務
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完成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系爭工程執照及完工後與台電併聯掛錶運轉迄今
仍正常運轉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六、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指稱系爭工程有瑕疵之時期、原因?
債務人是否曾發函予債權人?若有,請提出件影本
並提出債權人已修補、改善瑕疵經債務人簽章認可之文
件影本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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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顗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泰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