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433號
TYDV,111,促,3433,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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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33號
債 權 人 慕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振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蔡振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蔡振儒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13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13樓之建物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蔡振儒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
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
登記明細表)。
五、如債權人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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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