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380號
TYDV,111,促,3380,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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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張瑋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昆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昆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
、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如:帳務查詢資料、交易往來
明細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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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