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205號
TYDV,111,促,3205,202204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20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瑾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 110年5月11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