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550號
TYDV,111,促,2550,2022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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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550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徐庚生


法定代理人 徐永興

非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進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徐 進來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已殁之徐秀郎於民國103年4 月間出售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39坪,每坪 新台幣25,000元之完整「買賣契約書」、該土地之最新異動 索引證明暨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該土地已全部過戶完 成且付清全部買賣價金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被繼承人徐秀 郎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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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