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372號
TYDV,111,促,2372,202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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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72號
債 權 人 林威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胡華珍童俊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亦未提出被繼承人童政諭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且正 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體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對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 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事實理由;並應對被繼承人童政 諭之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復未 提出系爭支票二紙確實支付出租人黃許麗玉之釋明文件;又 本件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係基於執行合夥事務而來,故請 求金額應先由「合夥財產」清償,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 各合夥人始對「不足之額」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681條 參照),故債權人應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依「合夥財產」請 求清償而有不足之額之證明文件,並以不足清償之額為請求 上限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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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