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289號
TYDV,111,促,2289,202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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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289號
債 權 人 巴黎時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梁奕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 記謄本、債務人梁奕方之最新戶籍謄本、社區住戶欠繳管理 費明細表(欠費名單及各積欠金額)、000645號存證信函之 「回執」、社區住戶規約、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 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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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