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海華國際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翠珠
債 務 人 李岱玲(即邱鳳嬌之繼承人)
葉建宏(即邱鳳嬌之繼承人)
邱漢民(即邱鳳嬌之繼承人)
李岱芳(即邱鳳嬌之繼承人)
李義泉(即邱鳳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岱玲(即邱鳳嬌之繼承人)、葉建宏(即邱鳳嬌之
繼承人)、邱漢民(即邱鳳嬌之繼承人)、李岱芳(即邱鳳
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鳳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務人李義泉(即邱鳳嬌之繼承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
,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
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李義泉(即邱鳳嬌之繼承人)之送達
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
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李義泉(即邱鳳嬌之繼
承人)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